标  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054号(教育类407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 引 号: 306-06-2017-936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23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23日
发文字号: 国科提案外〔2017〕第62号 有 效 性: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054号(教育类407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内地及香港高校合作提出解决方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4年5月,科技部与香港原工商及科技局(现创新及科技局)签署《内地与香港成立科技合作委员会协议》,成立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两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和主要科研机构组成。2013年,双方续签了该协议。这一机制对加强两地科技合作起到了重要的机制保障作用。
    委员会迄今已召开11次会议,围绕鼓励香港科研人员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科研和产业化基地建设、制定香港配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以及深化粤港、深港区域科技合作等方面进行交流探讨。尤其是近年来,双方科技合作进一步深化,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各领域交流合作全面提速。
    关于你们提出的科研经费资助问题。自允许港澳地区科研机构在内地单独设立或与内地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单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以来,取得了很好效果。2006年至2014年,已核准472位香港科研人员参与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国合专项以及火炬计划等143项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其中课题负责人有43名,有109个香港科研机构作为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参与了93项课题的研究。自2012年起,科技部设立了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内地与港澳台的合作研究,共支持项目80个,其中与香港的合作项目41个,两地已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也有很高的合作意愿。2016年,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统一部署,国家973计划、863计划、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等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进行统筹整合,不再独立设置。目前在新的科研计划体制下,我们正与香港创新科技局积极沟通,开展联合出资支持研发项目,同时积极推动实现香港科研机构直接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引导两地科技合作方向更进一步贴合社会实际需求。
    关于科学仪器关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消费税;还规定上述单位具体包括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同时,法律规定对在内地设立的各类科研机构,如其不在现行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主体范围内的,海关对其进口货物均按统一的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与国内其他机构进口货物同等征税,不存在海关多征税的问题。经海关总署核实,香港6所高校在深圳设立的研究院未被所在地海关认定为“境外法人事业单位”。
    感谢你们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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