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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若干规定
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14:56       来源:重庆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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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足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努力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洼地”,重庆市近日出台《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实施主体,激励对象,股权激励、作价入股和分红激励方式,促进政策,服务措施及协调监督等核心内容作出了规定。《规定》作为全国省级层面第一个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大胆创新,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全覆盖。《规定》明确,允许和鼓励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即重庆市的所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不受所有制限制,均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二是激励对象无限制。《规定》明确,在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该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均可作为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对象。第一,不受国籍、所有制、身份和岗位等限制;第二,可将团队作为激励对象;第三,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兼顾管理人员的作用。这既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团队按贡献大小进行持续激励,符合成果转化实际情况。
    三是激励方式有突破。《规定》确定了作价入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五种主要激励方式。其一,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收益为基础确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条件和比例,不以企业整体盈亏为前置条件,充分体现技术要素的重要性,避免挫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其二,设置了三个“70%”和一个“30%”。其中,关于作价入股的规定,重点解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以及职工个人拥有科技成果实施技术折股的问题。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将因该成果所获股权的不低于20%但不高于70%的比例,奖励有关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重点明确了标的股权的来源和激励总额;关于分红激励的规定,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净收益的20%―70%,用于一次性分红激励有关科技人员或团队。允许企业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或以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该成果转化开始盈利的年度起三至五年内,每年提取不超过该成果净收益30%的比例用于分红激励。
    四是促进政策有保障。在税收政策上,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在股权转让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所获分红及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一定比例扣除为科技成果的产生及转化所付出的成本。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在服务措施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等对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工商、国有资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工商变更、国有资产产权、知识产权转让登记等手续。
    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广大科技人员对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出台倍感兴奋,认为该政策的多项规定不仅“含金量”较高,而且从政策保障、服务措施、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重庆市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创新对全社会的有效供给,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都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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