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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将市州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日期: 2011年06月17日 12:36       来源:甘肃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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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建设创新型甘肃,切实加强市县基层科技工作,强化地方科技创新的领导责任,形成科学有效的导向和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市县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近日,受省政府委托,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市(州)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办法》明确指出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考核的对象是各市(州)政府。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科技、财政等部门参与,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发布。
    二、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一是对考核优秀的市(州),授予“甘肃省科技进步先进市(州)”称号,颁发证书和标牌;对该市(州)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同时,考核结果作为《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评价打分》的重要依据。二是根据考核情况,在考核优秀的市(州)中,择优选择对推动科技进步有突出成效,其经验有推广意义的地方,推荐作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的候选单位。三是对省级科技进步先进市(州),在安排科研经费、推荐申报国家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四是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荣誉资格和荣誉称号。
    三、《办法》指标量化,可操作性强。一是强调党委、政府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及思路和促进科技进步和落实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与落实及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情况。二是强调市(州)及所辖县(市、区)科技进步和创新情况,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建设与履行职能情况。三是强调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万人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利申请量,年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及增长幅度等。四是强调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特色,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各类科技园区和创新基地建设等情况。
    《办法》的出台,为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甘肃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必将为全省经济社会“十二五”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甘肃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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