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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
日期: 2012年12月13日 10:41       来源:甘肃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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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与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衔接一致,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全省成熟有效的科技创新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迫切需要对1994年出台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修订工作从2010年被列入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立法调研计划开始,历时两年。其间,甘肃省专门成立了条例立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修订过程中,多次深入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进行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先后对上海、浙江、贵州、广东等地科技立法工作进行学习调研,汲取外省科技立法经验,并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向14个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条例(送审稿)》于2012年9月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订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审议。2012年9月25日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审通过,2012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通过。
    修订后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共8章51条,设总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与1994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国家科技进步法的基本要求,围绕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我省实际,将国家和本省一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对甘肃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型甘肃目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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