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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列入政府考核
日期: 2012年12月17日 10:05       来源:甘肃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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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新修订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甘肃省近年来一系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甘肃的政策措施,将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
    与20年前的《条例》对比,此次修订在多个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和创新,体现了省情和地方特色。首先明确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目标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列入政府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在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在强化协同创新方面,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学校,通过项目合作、共建技术研发转化平台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在民生科技领域,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疾病防治、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实际,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科技进步工作的扶持”。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科技创新活动的保障和封闭措施,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对科学事业费和专项基金、税前加计扣除、创业风险投资、信贷保险、项目后补助、统计监测评估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做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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