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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厅印发《四川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试点实施办法》
日期: 2011年10月31日 09:18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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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方案》, 深入推进四川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经四川省推进产学研创新联盟构建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同意,四川省科技厅印发了《四川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试点实施办法》,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四川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

四川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试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0〕18号),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我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现就联盟备案、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按照《关于推动四川省产学研创新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川科政〔200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围绕我省“7+3”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各地资源及产业优势,构建各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条  开展联盟备案工作。联盟成立后可自愿在四川省推进产学研创新联盟构建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条  开展联盟试点工作。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联盟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宏观指导,四川省推进产学研创新联盟构建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审定试点联盟名单,省科技厅负责试点联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联盟备案程序

  第五条  联盟应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正式签约成立。

  第六条  联盟成立后可自愿到科技厅提出备案。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联盟,予以备案。

  第七条  提出备案申请的联盟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申请表。

  2、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议书。

  3、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材料。

  

第三章  联盟试点确定

  第八条  备案联盟按其所属技术领域,由联盟理事长单位向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在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利益机制和组织模式等方面开展试点。

  第九条  试点联盟基本条件。

  1、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龙头骨干地位,本行业有多家龙头骨干企业的,要尽可能吸纳参加联盟;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其他组织机构也可成为联盟成员。省级试点联盟在整体上应具有代表我省产业和技术主体地位的能力和规模。

  2、明确联盟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规定对该责任主体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方式。

  3、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并在协议中明确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4、已投入资金开始运行1年以上,产业技术创新链构建任务明确、目标清晰。

  5、 应制定联盟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战略规划须确定联盟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重点任务,明晰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和年度计划等。

  第十条  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试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试点联盟的组织形式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指导小组负责审定试点联盟名单。试点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对联盟的行业地位进行评价以及必要性和技术性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试点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应结合国家战略目标,体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等,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7+3”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

  2、试点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3、试点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4、试点联盟的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在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核后,政策法规处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必要性与技术审核的联盟进行综合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联盟协议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建立的合作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技术创新目标以及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明确。

  3、符合试点联盟其他条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核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科技厅提请四川省推进产学研创新联盟构建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组织会商,研究确定试点联盟名单。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联盟试点申请,分批、集中确定。四川省推进产学研创新联盟构建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确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布。试点有效期限三年。

  

第四章 联盟管理与评价

   第十五条  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评价体系,按照评价标准对联盟工作进行管理与评价。

  第十六条  省级相关部门对试点联盟进行跟踪调查、定期考核,实施动态管理。试点联盟须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和政策法规处。

  第十七条  省级相关部门对试点联盟每三年进行测评和登记,重新公布试点联盟名单。测评不合格者,撤销其试点联盟资格。

  第十八条  试点联盟牵头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或联盟成员单位发生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试点联盟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确定:

  1、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

  2、一年内不能按照联盟协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4、宣布解散;

  5、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把试点联盟作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落实推动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配套政策工作实验平台,先行先试。

  第二十一条 依托试点联盟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为我省制定科技计划指南提供依据。充分发挥联盟在产业技术创新政策研究和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支持试点联盟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申报。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工程、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各类科技计划对试点联盟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三条  试点联盟的原创性发明创造、关键、核心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优先给予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试点联盟单位的自主创新产品予以优先认定。

  第二十五条 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联盟,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创业投资机构对试点联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优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试点联盟的宣传力度。

  第二十七条  省级相关部门定期对运行机制良好、创新成效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试点联盟给予表彰,并推荐纳入国家组织的联盟试点。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予以通报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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