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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正式出台《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日期: 2012年04月13日 13:5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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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上午,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审议,现已正式出台,5月1日将发布施行。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突出了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条例》专门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一章,强调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推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应用。
    鼓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将享有相应报酬: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转让收入百分之四十的收益;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四十的股权,科技成果转化投产后,受益单位应连续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强化科技经费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自治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逐年提高。
    另外,《条例》在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农业科技进步、科研院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人才的引进、提高科技人员待遇等方面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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