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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年4月4日 上午10时 地点: 科学技术部 内容: 新闻通气会由科技部办公厅副巡视员、新闻发言人吕静主持。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司长叶玉江介绍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相关情况,并与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孙九林院士,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赵立成主任,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王瑞丹副主任一起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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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静: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再次来到科技部,很多人又再次见面了。最近科技部大事儿多,成果多,所以也特别感谢在座各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在这里再次召开科技部的新闻发布会,就《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非常荣幸的邀请到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司长叶玉江先生,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孙九林院士,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赵立成主任以及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王瑞丹副主任。

今天的会议还是按通常惯例,先请叶司长简要的介绍一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起草的情况,孙院士和赵主任都是长期从事科学数据管理的专家,他们非常愿意就相关内容与在座媒体朋友做深入的沟通和交流。

下面进入第一个环节,请叶司长先简要的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

叶玉江: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来参加今天的新闻通气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科技创新工作,特别是基础研究工作与科学数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科学数据是信息时代传播速度最快、影响面最宽、开发利用潜力最大的战略性、基础性科技资源。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研究方法也正在发生重要的变革,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大科学、定量化研究的特点,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大量、系统、高可信度的科学数据,对科学数据的综合分析,本身就是科技创新的一种方式。海量科学数据对生命科学、天文学、空间科学、地球环境科学、物理学等多个科学领域的科研活动更是带来了冲击性的影响,科学研究方法发生了重要的变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学数据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而且质量大幅提高,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面对当前科技创新对科学数据管理的需求,我国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应用仍然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有许多高价值的科学数据并未在国内得到充分的共享和使用,应该说我国在科学数据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对科学数据等信息资源的重视和管理,我国一直缺少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关键时期,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我国的科学数据工作,2017年将出台“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的办法”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点。科技部党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研究起草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正式发布。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科学数据管理领域的一项具体的举措,是第一个国家层面出台的科学数据管理的办法。这个《办法》为我国科学数据的工作确定了行动纲领,也突出了当前大科学、大数据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对科学数据管理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视,对进一步提升我国科学数据工作水平,发挥国家财政投入产出效益,提高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支撑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刻把握大数据时代科学数据发展趋势,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二是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科学数据共享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强化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三是大力推进科学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特别是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四是聚焦我国科学数据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围绕职责不清、能力不足、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从主体责任、知识产权、汇交机制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办法》着重在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举措: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的职责,强化了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体现“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同时,对科学数据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加强科学数据交流和利用的监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确保安全可控”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依法确定科学数据的密级及开放条件。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科学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尊重。同时,对科学数据生产者也做出了约束,将严惩数据造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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