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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强管理从事SARS科研工作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日期: 2003年12月30日 13:39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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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我国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SARS科技攻关的顺利进行,确保我国P3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科技部于2003年12月30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对进一步加强我国P3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和职能,提出了管理的措施和具体要求。
    国家相关部门、地方和研究、检测单位的主管领导及P3实验室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科技攻关组副组长、科技部李学勇副部长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与会者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开的很及时,也很重要,对于加强我国P3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对保障我国的生物安全产生重要影响。
    会上,李学勇副部长总结了在SARS科技攻关工作中,科技攻关组对加强P3实验室管理工作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从总体上看,我国P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是好的,也是有成效的。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发生由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被感染的生物安全案例。
    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强P3实验室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任务。会议要求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SARS科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督导力度,进一步加强SARS的科研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P3实验室和SARS病毒样本保存的有关规定。各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业要本着对国家、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将SARS科研工作的生物安全管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实验室依托单位领导必须对生物安全管理负全责。各承担SARS科研项目的负责人要切实遵守操作规范,不得与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合作研究,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条件下开展国际合作,以防造成病毒扩散。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操作的人员,造成生物安全问题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相关研究项目,严重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会议强调,我们一定要汲取新加坡和我国台湾省发生的SARS病毒感染事件的教训,全面总结前一阶段我国P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防微杜渐,查找和消除各种隐患,不放过任何一个管理漏洞,确保我国P3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和SARS科技攻关任务的顺利完成。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P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调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管理体系,严把管理、规划、标准、人员和责任五个关口。
    李学勇副部长指出,科技部与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已就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正在抓紧制定《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暂行条例》,以便尽快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从严管理,以保证生物实验室的长治久安。同时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层面都有明确权利和责任,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形成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地方齐抓共管,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各负其责,三个层次一起抓,三道保险保安全的责任体系和管理格局。
    会议就加强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SARS科研工作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SARS病毒研究明确了“五不准”:未经审核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传染性SARS病毒和动物模型研究活动;不具备研究条件的机构不准开展研究工作;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行传染性SARS人体样品采集、运输和保藏工作;不准私自保存、转让、赠送毒种和人体样品;不准未经批准将样品携带出境,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SARS科研工作要坚持五个必须:凡是涉及SARS病毒的研究项目,不论是国家、部门还是省(市)的科研项目都必须在通过验收的P3实验室内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研究工作的,必须立即停止;已获准开展活病毒研究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利用活病毒进行研究的实验室的数量,控制使用活病毒的时间和次数,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实验室有关研究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生物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相关研究;SARS病毒样本的保存、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病毒毒种、样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不具备SARS 病毒样本保存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病毒样本上交专门保存机构或在有效监督下予以销毁。
    会后,科技部将组织专家对目前开展SARS研究的实验室进行重新认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单位进行公告,未得到重新认证的单位不得再开展SARS病毒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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