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火字〔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对全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