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18号建议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306-01-2015-470 | 发文机构: | 科技部 |
成文日期: | 2015年08月14日 | 发布日期: | 2016年03月04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科技创新机制的建议收悉,由我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证监会分别办理,现将我部意见答复如下:
一、科技部高度重视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创新发展
国务院1999年批准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创新基金由科技部主管、财政部监管,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3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已形成了资助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资助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项目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创新基金自成立以来,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以全面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断优化技术创新创业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创新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自“十一五”启动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新药专项)以来,新药专项重点支持医药企业科技创新。2014年专项企业承担课题数量比例已达60.8%,企业已成为承担新药专项任务的主体。在新药专项的支持和引导下,逐步推动中小药企创新发展模式,对贝达药业、微芯生物等中小企业持续支持创新品种研发,鼓励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实现西达苯胺等重大品种成功研制,带动自主创新药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壮大。
二、关于“优先自主创新型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尤其是处于关键研发阶段的‘重大新药’创制”的建议
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包括中小药企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在优先资助创新型中小药企方面,新药专项牢牢把握以创新为导向的定位,高度重视中小生物医药企业提出的创新性研究,重点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药物大品种的技术改造、与产业化密切相关的企业技术平台建设以及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药物孵化基地,必须由创新型企业牵头承担研发任务;创新药物品种研究开发、专业化单元技术平台的建设以及关键技术等研究任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均可申报。
在创新药品品种的遴选方面,新药专项高度重视新结构、新靶点、新机制、疗效优势突出的创新药物研发。您提出的界定好“重大新药”概念和条件的建议是把握好新药专项立项的重要依据,我们将会同新药专项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进一步借鉴和严格执行。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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