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101号(科学技术类078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 引 号: | 306-01-2015-487 | 发文机构: | 科技部 |
成文日期: | 2015年08月25日 | 发布日期: | 2016年03月04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搭建信息平台,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提案”收悉,经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应该开放的一律对社会开放的改革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3年以来,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组织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随着《意见》的实施,将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一、关于推动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立法工作
2014年,为规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促进开放共享,推动有关方面共同支持利用科技基础设施开展科学研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会等共同制定了《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责任,理顺了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促进设施建设行业运行持续健康发展。
为促进《意见》有关任务的落实,2015年6月,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22个部门,研究提出了“落实《意见》实施推进方案”(国科发基〔2015〕199号)。该方案明确提出,通过组织制定《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管理细则》,以制度形式明确工作要求、管理流程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的责任。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和落实相关开放共享制度,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制度环境。
二、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网络管理平台,整合已有各级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开展区域性大型仪器开放共享
《意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科技部将会同各地方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本单位的在线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为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各级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我们将遴选服务于国家重大目标的开放共享工作状态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开放绩效突出并具有代表性的5个高校和5个科研院所先行先试,将符合开放服务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此外,我们还选择了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立足本省市,开展探索区域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模式试点工作。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启动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2015年底前基本建立。2016年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三、关于制定大型仪器有偿共享收费标准
《意见》中指出:“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考虑到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种类繁多,提供共享服务的单位情况各不相同,建议由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各级价格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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