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66号建议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306-01-2015-509 | 发文机构: | 科技部 |
成文日期: | 2015年06月03日 | 发布日期: | 2016年03月04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小微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企业认定标准门槛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通过对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所属的技术领域、研发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以及创新能力评价等6方面条件进行评定,强调了企业应具备持续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目前,认定条件未将产值、税收纳入其中。评审条件按企业规模将研发投入占比划分了3%、4%、6%三个等级,也是考虑了小微企业的特殊性。自2008年认定办法出台以来,已经有不少的小微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截至2013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占比已达到27.3%。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修订完善工作正在进行中,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以及小微企业的特性,在政策完善中充分加以考虑。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分国家级、省级,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全国36个地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对认定通过的企业统一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科技部火炬中心,010-88656256
科 技 部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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