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26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306-01-2015-510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11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04日
发文字号: 有 效 性: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2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十三五”科技规划内地与香港合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综合教育部、财政部、港澳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科技创新位于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核心位置。国家历来重视科技创新发展,相继作出“向科学进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等战略决策,提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中等收入水平向高收入水平跨越的关键时期。国家经济总量达到世界第二、制造业规模等跃居世界第一,但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整体的软实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而香港国际化程度高,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有良好的制度建设和基础科研能力。加强内地与香港科技的全方位合作,实现两岸科技资源优势互补和协同创新将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之一。近年来,在中央对港工作方针指引下,在内地与香港科技、教育等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内地与香港基于“共同谋划、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原则,加强科技、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果。
    一、签署协议,建立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高层协调机制
    2004年5月,科技部与香港原工商及科技局(现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签署《内地与香港成立科技合作委员会协议》,成立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两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和主要科研机构组成。2013年,双方续签了该协议。这一机制对加强两地科技合作起到了重要的机制保障作用。
 委员会迄今已召开9次会议,围绕鼓励香港科研人员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科研和产业化基地建设、制定香港配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以及深化粤港、深港区域科技合作等方面进行交流探讨,尤其是2011-2015年间进一步深化“十二五”规划下的科技合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各领域交流合作全面提速。
    二、鼓励香港科技人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
    自2010年起,港澳地区科研机构在内地单独设立或与内地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单位可以独立申请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2006年至2014年,已核准472位香港科研人员参与了973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国合专项以及火炬计划等143项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其中课题负责人有43名,有109个香港科研机构作为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参与了93项课题的研究。2012年-2014年,香港入选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的人数已达192人。
    2012年,科技部专门设置了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用于推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研发合作,与香港在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展了合作。专项的设立得到了港澳台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积极关注。
    自2013年起,教育部制定了“万人计划”,即国家设立专项资金,每年邀请1万名香港高校师生来内地学习、科研、考察、竞赛以及社会实践。目前,参与“万人计划”的内地高校80余所,香港高校12所,实施两年以来共资助香港高校师生21000多人。通过该计划,教育部大力引导和支持内地高校与香港高校开展联合科研项目,已涉及材料学、生物、高分子化学、光学、仪器科学、信息科学、环境科学、生命科学、遗传学、软件工程、地址工程、土木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医学等多个专业领域。 
    三、支持推动科研平台和基地建设
    截至目前,科技部已批准香港6所高校建设16个伙伴实验室。为提高实验室建设质量,科技部与香港创新署已启动第一轮实验室评估工作,包括2012年及以前批准的12所香港伙伴实验室。
    2011年8月和2012年7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和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分别访港,带去系列“挺港”措施。科技部积极跟进落实,先后依托香港科技园设立国家绿色科技产业化(伙伴)基地(2011年)、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伙伴)基地(2013年)和国家集成电路高新技术产业化(伙伴)基地(2014年),依托香港应用技术研究院设立国家专用集成电路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2012年)。2014年2-5月,两地启动了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第一轮申请工作,共收到28份由香港的大学及研发机构提交的申请书,评审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教育部鼓励内地高校和香港高校保持密切的交流合作关系,支持构建多个重大科研合作平台。如北京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共同建立了北京大学高可信软件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香港中文大学分实验室),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建立了深圳医学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为“深港创新圈”国家战略的重大项目等。同时,教育部稳妥推进合作办学,拓展合作深度。目前,内地与香港举办了17个合作办学机构(本科以上6个,本科以下11个)和50个合作项目(在内地41个、在港9个)。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有3个。通过合作办学这一平台,两岸高校进一步整个资源,挖掘潜力,加强科研合作,完善机制平台。
    四、支持粤港、深港区域科技合作
    为深化粤港、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在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了“粤港科技合作先行先试工作组”,充分利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研究制定在广东省实施“先行先试”的科技合作政策和措施。“粤港科技合作联合资助计划”已实施10年,资助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粤港两地政府还签署了《共同推进粤港产学研合作协议》,鼓励香港研究机构在广东建立研发中心,为两地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政策支持。2013年,深港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合作协议》,加强青年交流。
    在“十三五”期间,为全面深化内地与香港的科技合作,使各领域合作发展进一步提速,我们将首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提升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层次。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委员会已经走过10个年头,10年间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未来,我们将加强与香港科技主管部门(香港创新及科技局预计本年内成立)的联系,共同为两地科技合作谋划具体方案,务求加强合作的纵深度,努力实现既定目标。在联委会机制下,我们将进一步支持香港深度融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深化内地和香港在科技战略、规划、政策、项目、平台、基地、人才和重点区域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增强香港科技创新的多元化发展及综合竞争力,提升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开放水平和整体效能。
    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两地科技合作的制度保障。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系,推进制定有关消除税收、经费等制度障碍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地的科研合作,提高双方研究人员的积极性”的建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明确提出“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允许项目主管部门聘请专职项目研究人员,聘用经费上限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可按照自身情况进行设定。该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提高内地科研机构聘请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提高香港科研机构在内地从事研究及教学的积极性。关于“鼓励两地高校和研究院,互派人员合作进行科研,各自按来源地的税率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建议,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内地与香港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工作,在时间超过183天,或受雇于内地某单位并从该单位领取工薪收入,或被香港雇佣单位派往该单位在内地的常设机构工作的情况下,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内地的个人所得税。而短期来内地工作的香港人员,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其取得的工薪收入不构成内地纳税义务。内地个人赴香港工作,也需根据香港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缴纳当地所得税。内地与香港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对于个人居民身份所在地与所得来源地之间征税权的划分以及避免双重征税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可有效避免对跨境工作人员的重复征税问题。内地与香港曾多次就双方之间频繁往来个人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磋商,双方一致认为在两地税收制度不同的情况下,有关183天的期限安排和常设机构负担报酬的规定既符合国际通行惯例,也是对内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延伸和放宽,上述原则规定暂不宜突破和改变。关于“研究单位从香港运送科研仪器设备到在内地设立的分部免征进口税”建议,依据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对于香港或内地高校的科研仪器设备及用品因科研、教学需要短期进出境的,经海关批准,可按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在进境或者出境之日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如确有必要,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对于长期合作的科研或教学项目,根据现行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可由内地高校或其他符合免税条件的内地科研机构负责办理相关仪器设备进口免税手续,并自觉接受海关监管。另外,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香港高校在内地设立的研究院如符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科教用品政策的免税条件,也可申请享受上述政策。今后,我们将在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委员会的推动下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创新合作机制。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科技部港澳台办公室,010-58881315


 科 技 部 
 201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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