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249号建议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306-01-2015-514 | 发文机构: | 科技部 |
成文日期: | 2015年07月31日 | 发布日期: | 2016年03月04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创业制度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综合财政部、人民银行意见,现答复如下:
大力支持科技创业企业,是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您在建议中对问题的分析很全面,提出的建议也很具针对性。近年来,科技部在这方面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开展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科技部在完善科技创业制度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科技创业投融资方面。
1. 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政策体系。科技部于2014年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出台《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指导商业银行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适合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授信模式。
2. 拓宽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推动扩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供应链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相关法规的修改及地区试点工作,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
(二)税收优惠方面。
1. 进一步完善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内实施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统一调整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产业性优惠政策,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部分所得税试行减免政策。
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资金。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 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方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形资产成本摊销,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此外,2009年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避免了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
5.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转让。现行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创业发展软环境方面。
1. 积极弘扬创新创业文化。科技部大力培育创业者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文化氛围,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发展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以创业作为工作和生活方式的时代新气象。
2. 全方位开展创新创业文化践行活动。科技部加大对优秀企业家和成功创业者的宣传力度,将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常态化,支持各地开展创客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比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举办中国创业大会,支持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举办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导师分享会等活动。鼓励高校院所、科技馆、社区、商业综合体等搭建分享创客技术、交流极客思想的公共服务平台,普及创业新理念。
(四)完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
1. 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服务业态的形成。经过二十几年的建设,形成了由608家科技企业孵化器、94家国家大学科技园、256家生产力促进中心、83家中国创新驿站站点、453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组成的科技服务体系,成为我国科技服务业的中坚力量。这些机构提供从研发到成果转化、到企业孵化、到规模产业化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支撑服务,加速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在直接推动科技服务业态形成的同时也带动了现代服务业中其他门类产业的发展。
2. 出台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相关办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服务支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提出了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即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增强,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涌现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形成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8万亿元,成为促进科技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
3.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科技服务业迈入集群化发展的新阶段。2011年8月,科技部发布《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启动科技服务体系化推进建设工作。目前,已在28个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科技服务资源较为丰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与产业发展形成良好互动的国家高新区和城市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下一阶段完善科技创业相关制度环境的工作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结合您提出的相关建议,科技部将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积极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拓宽科技创业企业的投融资渠道。
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二)加大对科技创业的税收扶持和财政补给力度。
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并在试点基础上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政府在房租、宽带接入费用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软件和设备等方面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促进传统孵化器与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深层融合,大力发展投资路演、交流推介、培训辅导、技术转移等创新创业增值服务,联合建立“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
(三)完善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
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流动机制。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明确各类科技中介法律地位,促进科技中介发展。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等。
(四)加大对初创企业的公共服务。
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专业化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降低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申请或维护费用。
支持众创空间发展,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总结推广“孵化+创投”等新型创业服务模式,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促进各类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协同合作,为创新创业和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高水平综合性服务。
感谢您对科技创业工作的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科技部火炬中心,010-88656150
科 技 部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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