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75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306-01-2015-552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09日
发文字号: 有 效 性: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7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建议》(第7175号)收悉,经研究并综合财政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科研项目不同于工程项目,其预算也不同于工程项目预算,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防止过粗或过细。预算过细,则导致工程化预算倾向,既给科研人员增加额外负担,也不符合科研活动实际规律;预算过粗则不符合财政公共预算要求,同时也不能保证科学合理评估预算,出具预算评估结论。因此,预算编制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的要求,在同行业(同领域)公允的范围内据实编制;应充分考虑预算的经济性、合理性,不能虚列预算或小任务大预算,不能脱离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指导科研人员进行预算编制工作,提高预算编报质量,我部于2007年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概算和课题预算编报指南》,详细说明了概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和方法。2011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财教434号文)中规定,课题申请单位应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三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1号文)中,针对科技界反映的预算编制过细过严的问题,简化预算编制要求,改进编制方法,提供指导服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并明确要求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是进一步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保障科研任务顺利执行的基本保障。当前,我部根据现阶段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改革的要求,修订完善概预算编制指南,在满足科学合理评估课题预算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概预算编制,拟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进度适时发布。
    同时,为提高预算评估的科学合理性,增加评估工作透明度,按照财教434号文和国务院11号文的要求,我部会同财政部在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过程中分不同阶段建立了沟通反馈机制:首先,评估机构在完成基本评估、形成初步结果后,通过书面或电子通讯等形式,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反馈初步意见,由承担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说明。然后,评估机构根据承担单位的反馈意见,开展重点评估,并出具最终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将最终评估结果(包括每一个预算科目的明细核减情况),及时反馈给组织部门和承担单位。
    您提出的“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应按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研制等不同情况,分类制定不同的编制要求”的建议,非常中肯。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就科研经费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开展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前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既符合科研活动特点和规律,又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资源配置与管理司,010-58881637

 

科 技 部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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