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674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306-01-2015-563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5年08月25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09日
发文字号: 有 效 性: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67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国家科技创新投资公司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您关于应用性科研工作实施市场化管理,科研资金投入采取类似风险投资方式的建议,对改进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等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近年来,科技部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科技面向经济发展的导向,围绕着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着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资本化,努力破除“创新孤岛”效应。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推动,采取多项措施调动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为科技创新松绑加力,取得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
    一、优化体制机制,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重要作用
    1. 明晰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政府和市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两层皮的问题,首先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培育有效率的市场,改善创新生态环境,鼓励和保护创新活动,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布局、评估、监管,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另一方面,发挥好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 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
    2014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明确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改进科技计划支持方式,对于具有明确产业目标和市场运用前景的项目课题,都要求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并通过引导和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等形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研有机结合。
    3. 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活动规律的科技计划体系。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在国务院领导下,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正式发布。按照改革要求,将目前各类科技计划优化整合为五大类,重构了国家科技计划布局体系和组织实施模式,并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进行管理。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整合后的科技计划将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完善政策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 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
    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工作,包括删除现行法中不适合新形势的条款,细化和丰富现行法中较为原则、仍符合当前情况的条款,结合实践经验,补充新的制度措施。此次修订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修正案草案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充分调动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规定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二是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规定了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
    三是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完善企业参与科技计划实施的制度,规定了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在研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规定了国家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校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合作开展研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校等开展科技人员交流。
    四是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增加了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制度、金融支持制度等方面内容。包括规定了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等。
    2. 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改革。
    2014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文件规定,一是赋予单位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处置的自主权,取消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和备案要求。二是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三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处置收入不再上缴国库。四是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转移转化收入的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人员奖励支出部分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2014年11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选择20家试点单位,开展科技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三、推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科技部、财政部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设立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转化基金有三种支持方式:一是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由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二是贷款风险补偿。科技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三是绩效奖励。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归集、整理、加工和分析,为转化基金提供成果来源并引导社会投资。
    转化基金按照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市场化原则运作和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政策性,支持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为转化成果而新设立的或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以化解其融资难问题。二是强调市场化运作,成立专业人士为主体的理事会,对转化基金实行专业管理,并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支持成果转化。三是强调非营利性,转化基金收益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通过让利的方式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共担风险。
    由此可见,转化基金与您建议的设立国家科技创新投资公司有相同之处:一是功能定位相同,都是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性运作平台。二是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政策目标,都采用了股权投资形式。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一是国家科技创新投资公司须按《公司法》运营和管理;而转化基金根据政府的职能定位,借助市场的力量,运用市场机制,通过理事会制度,使政府、企业、社会资本各自发挥作用。二是转化基金不仅具备风险投资的支持方式,而且还有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手段,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组合拳”;三是转化基金更注重带动金融资本、民间投资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
    下一步,科技部将加快建设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的法律环境,以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为核心的激励引导机制,以转化基金为核心的投融资平台,形成提升研发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体系,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010-58881634

 

科 技 部
2015年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Alt+~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