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73号建议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306-33-2016-828 | 发文机构: | 科技部 |
成文日期: | 2016年08月31日 | 发布日期: | 2016年09月22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建议资〔2016〕142号 | 有 效 性: |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科学研究经费与预算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综合财政部、中央宣传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界定科研工作的性质为脑力劳动的建议
诚如您所言,科学研究的主体是人,核心是人的智慧性劳动,科研人员的智慧价值也必须得到承认和合理补偿,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和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对于项目组中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在间接费用中安排了绩效支出,用于对项目组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奖励。绩效支出由所在单位结合科研人员实际贡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对于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博士后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务费科目中开支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没有比例限制和上限要求,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需要,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解决科研人员劳动报酬的建议,更多的反映了科研人员对提高收入待遇的诉求。我国科研人员的收入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安排的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二是通过其他来源发放的绩效奖励、与岗位无关的津贴补贴等。目前,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科研人员的收入结构不合理,由财政资金直接安排的科研人员第一部分比例偏低,导致稳定保障不足,因此许多单位为了稳定和吸引人才,自行出台激励政策,千方百计提高第二部分收入的水平,甚至部分单位将目光转向科研项目经费,希望能从中多开“人员费”,这相当于将发挥“引导激励”作用的科研项目资金变成了“稳定保障”的主渠道。与我国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其收入主要是根据岗位特点确定,以固定工资和稳定保障为主,通过在科研项目中列支人员经费进行补充,但有总量控制,不能突破工资总额。如美国研究型大学对于科研人员每年发放9-10个月的工资,其余2—3个月的工资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列支,主要起补充作用。但科研人员从大学领取的工资加上从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的薪酬不能超过其12个月工资总和。除此之外,即使科研项目经费有余额,也不能再拿钱。这既给了科研人员相对稳定的保障,使其能够安心工作,又给予适当激励,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对高校、科研机构等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来说,其个人收入的主渠道应该是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安排的人员经费,而非科研项目资金,科研项目资金可作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有效补充,体现的是对科研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智力补偿。
综上,要从根本上提高科研人员收入、解决其待遇问题,需要统筹施策,多措并举。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的要求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二是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对此,由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统一并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20%(500万以下部分)、15%(超过500万至1000万部分),13%(超过1000万部分);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也就是说,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三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单位,并要求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科研人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地富起来。
二、关于给予科研人员一定的科研经费自由支配额度的建议
1. 关于预算调整。科研项目的不确定性强,实施过程中调整预算是难免的,各国对此规定不一,但都有规范的调整审批程序和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预算调整规定相对比较宽松,《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434号文)、11号文已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调剂权充分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大部分支出科目,如材料费、测试费、燃料费、出版费、其他费用等,无论金额多少,均可由单位自行调剂,“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50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材料费、测试费、燃料费、出版费、其他费用等科目的支出预算的调剂权完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后的支出预算由科研人员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突破预算总额;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但是科研项目总预算的调剂,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下一步,关键在于消除单位“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预算调剂自主权限得到落实,为科研人员服好务。
2. 关于科研经费报销。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般只规定资金的性质、使用原则、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具体的报销手续、支出核算方式等,是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规定的。很多科研人员将财务报销、会计核算等问题的症结归结到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不合理,是混淆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与单位内部制定的财务报销制度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无法也不应该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解决。
为此,50号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一是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着力破解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的问题。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三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在保证真实性的情况下,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三、关于适当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建议
中央财政始终高度重视支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工作。一是大幅增加了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支持力度,主要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二是深入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主要支持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进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及优秀成果推广普及、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和表彰。三是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部门预算支持其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支持其启动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通过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着力为党和国家发展战略提供战略咨询和智力支持。
四、关于规范经费管理部门权限,避免多部门、多头管理经费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部署,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了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进行优化整合,重构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改革了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凝练若干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通过改革,有效破除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科技计划“碎片化”和利益固化的体制痼疾,政府部门不再具体管理科研项目,实现政府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重大转变,形成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配置科技资源的模式,实现集中力量办大事,把钱用在刀刃上。
近年来,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建立健全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依法管理财政资金要求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机制。2011年,研究制定了434号文,建立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扩大了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2014年,共同研究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印发了11号文,在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改进项目管理流程、完善项目预算和支出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努力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2016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并由中办、国办印发了50号文。50号文既与434号文、11号文相关内容一脉相承,又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以及科研人员反映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改进。
同时,近年来科技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深化科技计划经费监管工作。一是强化法人责任。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职责,规范项目(课题)责任人经费使用行为,真正把国家科研经费管好用好。二是加强项目验收的财务审计工作。对所有验收项目开展财务审计,在全国范围内遴选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动态调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科研经费监督检查。通过科研经费巡视检查、专项审计等多种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科研经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四是加大对科研经费使用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采取约谈了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惩处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是完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将科研各参与主体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五、关于科研经费不要生硬收回的建议
11号文规定,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可以留归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50号文再次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并没有“用不完就收回”的规定。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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