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92号(科学技术类165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 引 号: | 306-33-2016-839 | 发文机构: | 科技部 |
成文日期: | 2016年09月01日 | 发布日期: | 2016年09月22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提案资〔2016〕第73号 | 有 效 性: |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综合财政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科技资源、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的建议
针对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存在的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2014年,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研究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进行了系统部署。一是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各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一个制度(联席会制度)、三根支柱(专业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一个系统(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二是重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为新5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三是围绕重点任务一体化配置资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要进一步聚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要根据重大需求和优先领域,凝练出一批重点专项,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各科技创新基地进行整合。四是建立专业机构管理具体项目的新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目前,各项改革任务都在扎实有序推进。一是已初步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成立了由科技部作为召集人部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作为副召集人部门,其他28个部门和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的部际联席会议,已成为凝聚部门共识、统筹协调决策的平台;成立了特邀咨评委,已开始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专业机构遴选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战略咨询作用;首批遴选了7家专业机构,正按要求进行改建,开始承担相关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已建设“制度+合同+技术”三位一体的监督评估体系,“嵌入式”监督和评估体系正在形成;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服务门户已于2015年11月正式上线运行,按照新机制启动实施的计划项目已通过系统统一发布指南、受理申报,实行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二是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已完成89项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其中取消了原有的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了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按照新的项目形成机制组织了42个重点专项。三是落实64号文的制度体系已具雏形。围绕落实64号文件精神,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研究制定并发布了计划管理、监督评估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初步建立了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制度体系。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落实64号文要求,进一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
二、关于改进科技评价和奖励的建议
对面向市场应用的成果是否应由政府进行奖励的问题,当前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我们赞同对应用转化成果应以市场评价为主,支持这类成果应主要由市场和社会去检验、认可,由创造的经济效益来衡量和回报,这也是对这类成果评价的改革方向。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和完善,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当前条件下,奖励仍是推动应用型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面向市场应用成果的奖励,有利于引导创新人才和创新要素向企业、向市场集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从对国外科技奖励制度的调研情况看,面向市场的技术开发研究也是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科技奖励的内容之一。如美国国家技术与创新奖章,授予那些通过技术创新为美国经济、环境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的美国公民、团队或者公司(或下属部门)。基于我国国情,在当前形势下应当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在激励各类人才和引导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如果把从事面向市场的技术开发研究的科技人员及其成果从科技奖励范围中剥离出来,不利于调动这部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因此,现阶段我们一方面要积极促进对面向市场型成果评价方式的改革,另一方面也要对其中创新突出的成果以奖励的方式来评价,以体现政府的导向作用,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结合,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广泛应用。
三、关于培育市场竞争机制,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创新(投入)主体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明确提出,要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近年来,我国结合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并形成了支持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为主、涵盖多个创新环节、覆盖面较广、具有普惠性和引导性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体系,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一是设立并优化整合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二是重点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由25%法定税率降为15%征收,自2016年起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三是对企业研发实施加计扣除优惠。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50%,自2016年起进一步放宽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并扩大了研发费用口径,同时简化了审核管理。四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业务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并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对个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予以个人所得税5年延期纳税政策。五是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将优惠范围扩展至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六是积极推广创新试点政策。在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支持创新的试点税收政策,并推广至全国范围执行。
目前,这些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强化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通过间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支持科技创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四、关于完善公共财政科技投入结构的建议
根据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我国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对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主要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为主。
关于委员关心的调减竞争性经费投入占比的问题。“十一五”以来,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结合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不断调整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高校及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等,加大对科研机构(基地)、公益性行业、高水平创新团队(人才)的稳定支持力度,稳定经费的比重大幅增加,显著改善了科研机构的科技基础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研机构和人员单纯依靠竞争获得经费的局面,努力从经费角度为科研人员营造了能够潜心从事科学研究的环境,提高了科研工作的效率。如对中国科学院所属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所稳定支持经费已达65%以上。
五、关于强化软环境建设、降低职位和权力对学术资源配置和学术荣誉的影响的建议
良好的科研环境是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明确提出,政府部门要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强化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不断完善促进学术繁荣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部署重大专项等重大决策中,广泛征求专家意见,支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决策、充分自由表达意见建议;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对学术活动的直接干预,依法保护科技工作者正常开展学术交流的权利,维护学术秩序。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着力构建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科研管理、宏观政策、学术民主、学术诚信和人才成长环境,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实践,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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