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36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为科研人员减负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综合财政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遵循科学规律,宽容失败,优化资源配置与科技创新机制的建议
关于优化资源配置与科技创新。针对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存在的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将分散在近40个中央部门的近100项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的现有科技计划,优化整合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5大类,5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点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又彼此互为补充,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计划协调机制和评估监管机制,确保5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整体,既聚焦重点,又避免交叉重复。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将聚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注重交叉学科,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加大资助力度,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市场化;基地和人才专项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关于设立非竞争性科研专项。“十一五”以来,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结合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不断调整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高校及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等,加大对科研机构(基地)、公益性行业、高水平团队(人才)的稳定支持力度,稳定经费的比重大幅增加,显著改善了科研机构的科技基础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研机构和人员单纯依靠竞争获得经费的局面,努力从经费角度为科研人员营造了能够潜心从事科学研究的环境,提高了科研工作的效率。如对中国科学院所属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所稳定支持经费已达65%以上。64号文也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要加强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稳定支持。
二、关于转变职能,优化科研管理流程的建议
64号文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进行了系统部署:一是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各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一个制度(联席会制度)、三根支柱(专业机构、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一个系统(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二是重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为新5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三是围绕重点任务一体化配置资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要进一步聚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要根据重大需求和优先领域,凝练出一批重点专项,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各科技创新基地进行整合。四是建立专业机构管理具体项目的新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目前,各项改革任务都在扎实有序推进。一是已初步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成立了由科技部作为召集部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作为副召集部门,其他28个部门和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的部际联席会议,已成为凝聚部门共识、统筹协调决策的平台;成立了特邀咨评委,已开始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专业机构遴选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战略咨询作用;首批遴选了7家专业机构,正按要求进行改建,开始承担相关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已建设“制度+合同+技术”“三位一体”的监督评估体系,“嵌入式”监督和评估体系正在形成;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服务门户已于2015年11月正式上线运行,按照新形成机制启动实施的计划项目已通过系统统一发布指南、受理申报,实行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二是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已完成89项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其中取消了原有的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了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按照新的项目形成机制组织了42个重点专项。三是落实64号文的制度体系已具雏形。围绕落实64号文件精神,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研究制定并发布了计划管理、监督评估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初步建立了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制度体系。
三、关于改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降低科研人员负担的建议
2016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50号文既与《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434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相关内容一脉相承,又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以及科研人员反映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50号文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一是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二是规定了该科目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情况。三是在434号文、11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材料费、测试费、燃料费、出版费、其他费用等科目的支出预算的调剂权完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后的支出预算由科研人员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突破预算总额;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下一步,关键在于消除单位“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预算调剂自主权限得到落实,为科研人员服好务。
关于科研经费的报销,50号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一是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着力破解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的问题。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三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在保证真实性的情况下,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感谢你们对科技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