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69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306-33-2016-009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31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29日
发文字号: 国科建议资〔2016〕145号 有 效 性: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6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关于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很中肯。近年来,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建立健全既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依法理财要求的友好型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机制。2011年,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434号文),建立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扩大了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2014年,共同研究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在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改进项目管理流程、完善项目预算和支出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努力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2016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针对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在434号文、11号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务实管用、细化落地的政策措施,经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和中央审议通过后,于7月20日由中办、国办正式印发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
    您关心的很多问题,在50号文中已得到解决。
    一、关于资助性经费和购买性经费、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区分管理的建议
    诚如您所言,高校、院所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其中来自政府的一般称为纵向经费,因财政科研资金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因此其管理按照相应的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来自企业等的横向经费,则按合同执行。国务院及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在管理规定中从未要求横向经费按纵向经费进行管理。此前,教育部、财政部在2012年印发的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中,专门明确横向经费按照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11号文也明确要求,横向经费按照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此次50号文再次明确规定,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这有效解决了横向经费“纵向化”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从项目经费中解决科研人员劳动报酬的建议
    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和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对于项目组中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在间接费用中安排了绩效支出,用于对项目组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奖励。绩效支出由所在单位结合科研人员实际贡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对于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博士后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务费科目中开支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没有比例限制和上限要求,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需要,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解决科研人员劳动报酬的建议,更多的反映了科研人员对提高收入待遇的诉求。我国科研人员的收入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安排的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二是通过其他来源发放的绩效奖励、与岗位无关的津贴补贴等。目前,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科研人员的收入结构不合理,由财政资金直接安排的科研人员第一部分比例偏低,导致稳定保障不足,因此许多单位为了稳定和吸引人才,自行出台激励政策,千方百计提高第二部分收入的水平,甚至部分单位将目光转向科研项目经费,希望能从中多开“人员费”,这相当于将发挥“引导激励”作用的科研项目资金变成了“稳定保障”的主渠道。与我国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人员实行年薪制,其收入主要是根据岗位特点确定,以固定工资和稳定保障为主,通过在科研项目中列支人员经费进行补充,但有总量控制,不能突破工资总额。如美国研究型大学对于科研人员每年发放9-10个月的工资,其余2—3个月的工资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列支,主要起补充作用。但科研人员从大学领取的工资加上从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的薪酬不能超过其12个月工资总和。除此之外,即使科研项目经费有余额,也不能再拿钱。这既给了科研人员相对稳定的保障,使其能够安心工作;又给予适当激励,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对高校、科研机构等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来说,其个人收入的主渠道应该是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安排的人员经费,而非科研项目资金,科研项目资金可作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有效补充,体现的是对科研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智力补偿。
    综上,要从根本上提高科研人员收入、解决其待遇问题,需要统筹施策,多措并举。一是按照11号文的要求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二是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对此,50号文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统一并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20%(500万以下部分)、15%(超过500万至1000万部分),13%(超过1000万部分);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也就是说,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三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单位,并要求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科研人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地富起来。
    三、关于解决科研经费预算死板、报销困难的建议
    1. 关于代表关心的预算编制问题。科研活动的确存在诸多变数,但主要技术路线、大体的工作量应事先心中有数,否则就成了“无的放矢”。目前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遵循适中原则,不像工程预算那样“事无巨细”。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10类左右的支出科目;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对于科研项目和各个科目的资金需求在预算编制时不设预算控制数。434号文、11号文对预算编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评估机构和预算评审专家在预算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要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此次,为回应科研人员诉求,50号文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同时,参考“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上述三项费用开支情况(占直接费用的平均比例为13%),规定了该科目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需提供预算测算说明,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
    2. 关于代表关心的预算调整问题。科研项目的不确定性强,实施过程中调整预算是难免的,各国对此规定不一,但都有规范的调整审批程序和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预算调整规定相对比较宽松,434号文、11号文已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调剂权充分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大部分支出科目,如材料费、测试费、燃料费、出版费、其他费用等,无论金额多少,均可由单位自行调剂,“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50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材料费、测试费、燃料费、出版费、其他费用等科目的支出预算的调剂权完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后的支出预算由科研人员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突破预算总额;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下一步,关键在于消除单位“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预算调剂自主权限得到落实,为科研人员服好务。
    3. 关于代表关心的科研经费报销困难问题。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般只规定资金的性质、使用原则、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具体的报销手续、支出核算方式等,是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规定的。很多科研人员将财务报销、会计核算等问题的症结归结到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不合理,是混淆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与单位内部制定的财务报销制度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无法也不应该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解决。
    为此,50号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一是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着力破解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的“把科研人员逼成会计”的问题。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三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在保证真实性的情况下,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四、关于解决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问题的建议
    针对您反映的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问题,50号文提出了一系列简政放权、改进管理的措施,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增强科研人员的改革获得感。
    一是完善差旅会议管理。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在差旅费方面,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二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财政部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三是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一方面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另一方面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四是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一方面,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等,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
    为了发挥政策协同效应,50号文要求结合社会科学的规律和特点,加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以同步增强社科领域科研人员的改革成就感和获得感。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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