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05号建议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306-18-2016-582 | 发文机构: | 科技部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30日 | 发布日期: | 2016年08月01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建议火〔2016〕11号 | 有 效 性: |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京津冀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政策同城化助推京津冀协调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中央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为推动京津冀经济发展,做好三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2015年6至7月,科技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北京、河北、天津三地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资质问题进行了调研,与基层科、财、税认定管理人员及企业进行了座谈。通过调研,了解到企业异地迁移情况复杂多样,京津冀三地发展水平也各不一样。因此我们在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保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连续性,并有利于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及促进区域产业转移。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完善后于2016年1月29日颁布。在办法中增加了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内容,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趋势,更好地支持、推动科技企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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