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031号建议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306-07-2016-614 | 发文机构: | 科技部 |
成文日期: | 2016年07月17日 | 发布日期: | 2016年08月31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建议基〔2016〕45号 | 有 效 性: |
你们提出的关于区域大型科研检测仪器设备整合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质检总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大,科研条件明显改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同时,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等问题也逐渐凸显,你们在建议里提出的“操作人员素质不高、共享信息渠道不畅、设备维护资金缺乏、共享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客观存在。《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科技部会同各地方和各部门积极推进《意见》落实,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一、关于支持共享平台建设
国家十分重视共享平台的建设,已投入了大量资金。财政部、科技部于2004-2006年通过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了若干平台建设并安排国家科技平台运行服务奖励补助经费,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高效配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的通知》(国科发计〔2008〕722号),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工作;各地方纷纷推动本区域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并建设网络管理平台。科技部、财政部还调整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的管理机制,拓展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等给予引导。科技部十分重视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
《意见》发布后,科技部推动建设了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具备在线预约、仪器资源查询等功能,目前已经试运行。中科院、上海市、湖北省等部门和省市的网络管理平台以及清华大学等试点单位在线管理平台已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今年5月,科技部印发《关于2016年全面落实<意见>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推进各部门和地方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加速建设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为完善大型仪器设备规划布局、减少重复购置、开放共享等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维护,财政部已经通过多种渠道予以支持。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基本运行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改革启动费中均有部分经费可以统筹用于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此外,对于特殊的大型仪器设备或基础设施的运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给予支持。
二、关于加强立法研究,完善法律体系
《意见》发布后,科技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实施推进方案》(国科发基〔2015〕199号),建立了各方齐抓共管的统筹协调机制。科技部起草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动建立包括入网管理、在线服务和评估考核等在内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长效机制。
各部门、地方和管理单位纷纷出台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探索建立评价和奖惩办法、后补助机制等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为《意见》实施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据统计,目前共有36个部门和地方新出台或修订83个文件规定,对本部门本地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出了硬性要求,明确了构建网络平台、开展资源调查、建立价格体系、改革管理模式等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将在资质认定制度中推动区域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在资质认定评审中提供方便,发挥共享平台的公共服务作用,促进大型检测设备的共享共用。
三、关于鼓励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使共享平台的运行实现造血功能
《意见》要求,“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学科仪器设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惯例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
各地方积极探索科研设施与仪器市场化运作模式。上海、广东、中关村管委会引入第三方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截至2015年底,已有246家企业在线申请并使用了1498项服务,共享服务在线交易金额突破了1000万元。各地方还通过创新券使用与科研设施仪器开放服务平台相结合,允许中小微企业通过创新券支付检测研发费用。
下一步,科技部将梳理总结各部门、地方和管理单位落实《意见》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全国推广。
感谢你们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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