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40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306-33-2016-621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6年07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26日
发文字号: 国科建议资〔2016〕48号 有 效 性: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4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科技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汇总银监会、财政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协调各商业银行合资组建“风险投资银行”和“技术抵押银行”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主体,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出资设立子公司属于商业银行自主经营事项,应由其根据业务前景、预期收益和风险等因素,按商业原则自主决策。采用行政化手段,由政府出面协调各商业银行拿出5%的资产,合资组建“风险投资银行”或“技术抵押银行”,面临法律障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与公司治理程序有所不符。
   二、关于国有单位优先采购国产高技术产品的问题
   鉴于我国政府已对外承诺,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优先采购自主研发产品的做法与上述承诺和法律规定不符。当前,根据落实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整体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共同开展促进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研究工作,探索在政府采购执行环节,通过首购订购、加强需求管理、灵活选择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组合拳”对科技创新予以支持,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将在上述政策体系范围内统筹考虑。
   三、关于科技融资工作的进展
   科技融资是科技金融工作体系的一部分。近年来,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紧密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科技金融发展,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国科发财〔2012〕739号)、《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2〕87号)、《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银发〔2015〕225号)等一系列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文件,有效引导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构建适应科技企业信贷特定需求的专业化经营与考核体系,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展,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提出向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提供包括股权投资、信贷投放、财务顾问、结算和外汇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明确了投贷联动业务的适用对象、业务管理方式、机制建设要求以及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的资质条件。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
下一步,科技部将加快推进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科 技 部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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