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42号(科学技术类080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 引 号: | 306-33-2017-934 | 发文机构: | 科技部 |
成文日期: | 2017年08月29日 |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15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提案资〔2017〕第69号 | 有 效 性: |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方式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算编制和预算调剂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9个支出科目。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这些预算科目是根据科研活动的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经过多年不断的发展形成和确定的,实践证明基本满足了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对经费支出的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了科研人员获得感,有效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动建立了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系统重构科技计划体系,搭建了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了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改革和创新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与此同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不断提出新要求。
为贯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精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2016年12月科技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2017年6月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出台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
11号文、《若干意见》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下放管理权限等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该科目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二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科目的预算调剂权完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无论金额多少,均可由单位自行调整,“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三是赋予了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管理自主权。
下一步,关键在于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法人责任,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办法,优化预算调剂程序,把国家赋予的权限“接住”、“管好”,为科研人员做好服务。
二、关于结余资金使用
为避免突击花钱、更加适应科研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11号文、《若干意见》改革了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将自主管理使用结余资金的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规定,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落实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在内部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统筹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三、关于科研项目经费拨付
一直以来,科技部十分重视科研项目经费的拨付工作,自2009年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建立了科研项目经费年初预拨机制,每年1月初,预拨在研项目全年预算额度的1/4,4月底前在科技部部门预算得到批复后,完成剩余3/4额度的拨款工作,满足科研单位经费需求。11号文进一步明确实行资金预拨机制,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年初预拨制度,以满足科研单位年初经费需求,有效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若干意见》重申了实施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的预拨制度。
对于委员提到的不允许延期结题的问题,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不存在这样的规定,相关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程序报批。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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