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57号(科学技术类039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 引 号: 306-33-2017-935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5日
发文字号: 国科提案资〔2017〕第70号 有 效 性: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57号(科学技术类039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恢复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综合财政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公益性行业科研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财政通过竞争和稳定两个渠道实现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支持。
    竞争性支持主要通过国家科技计划进行组织实施。2014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启动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改革。国务院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具体措施,解决科技资源配置“碎片化”,聚焦国家目标不够,以及“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突出问题,这也是科技界多年呼吁解决的问题。64号文明确了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方案,将原有的多个部门管理的近100个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新的5类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其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原有的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以及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而成。原有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主要开展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4大重点领域之一。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已启动实施了42个重点专项,涉及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公益性行业。在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按照64号文精神,相关行业部门在提出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以及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运用中发挥积极作用。委员们所提到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京津冀一体化”、“一带一路”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已经在相关重点专项任务安排和组织实施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稳定性支持主要通过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来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需要,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完善了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机制,扩大了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开展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2017年安排资金17.41亿元,比改革前提高1倍多。委员们所提的公益性行业科技需要“持续稳定的财政经费投入”,已经得到了较好体现。
    此外,原有各类科技计划,包括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中取得的宝贵管理经验,例如专家组咨询机制,“滚动实施、动态调整”,项目分类管理和项目专员等制度,还将在新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中进一步发扬光大。
    感谢你们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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