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32号(科学技术类108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 引 号: 306-07-2017-956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8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8日
发文字号: 国科提案基〔2017〕第3号 有 效 性: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32号(科学技术类108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科学评估体系确保国家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30多年建设发展,在孕育重大原始创新、推动学科发展和解决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考核与评估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为提高和保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科技部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并于2014年修订发布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根据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科技部2016年委托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会同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开展生物和医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
    1. 关于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中坚持分类评价和同行评议的建议。
    分类评价和同行评议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中一直坚持的原则之一。根据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和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制定的评估方案,按照学科相近适当合并原则,2016年生物和医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基础生物学、农业科学、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四个组开展评估。所有分组均由各实验室书面确认,原则上尊重实验室意见。
    评估专家方面,由各实验室推荐的专家和评估机构从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库,评估专家为生物和医学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财务)专家,并注重专家的年龄层次。每组评估专家由评估机构按照专家遴选和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取,名单提前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和科技部网站上公布。
    2. 关于科学使用评估结果,慎用末位淘汰方法的建议。
    国家重点实验室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发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明确指出,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根据历年评估的做法和实践,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极个别实验室予以摘牌。
    3. 关于建立更为灵活的实验室更名机制的建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情况,进行了相关规定。在下一步国家重点实验室改革发展和建设工作中,我们将充分吸收你们的建议。
    感谢你们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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