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6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306-08-2018-942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7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30日
发文字号: 国科建议高〔2018〕94号 有 效 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昌坚持立足实体经济,以科技创新弥补“先天”短板,建立了以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以科技人才为根基、以科技型企业为主力的县域经济创新驱动发展新模式,积极构建协同开放的区域创新体系,探索出传统块状经济向中高端集群迈进的产业发展之路,形成了科技创新“新昌现象”,经济发展质量不断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工作。2010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依据“合规设立、择优选择、以升促建、特色鲜明、分步推进”等原则,积极推动省级高新区的升级工作。申请升级为国家高新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升级的省级高新区必须通过开发区审核公告。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性质需为产业用地。三是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较高,在省级开发区土地评价中位于前三分之一。四是建设主体需为地级市,一个地级市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高新区。五是产业发展基础好,科技创新资源聚集程度高。
    关于您提出的新昌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问题,考虑到国家高新区建设主体需为地级市,且一个地级市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高新区,由于国务院已于2010年批复建设绍兴国家高新区,因此不宜在绍兴市批复建设新的国家高新区。建议新昌高新区积极加强与绍兴高新区的交流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科技部会积极加强指导,支持新昌高新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努力建设成为支撑新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区。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8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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