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102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306-07-2018-952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18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1日
发文字号: 国科建议基〔2018〕108号 有 效 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10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我国科技创新中心(基地)区域空间布局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完善我国各级各类科技创新中心(基地)的区域空间布局建议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紧密合作,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统筹各类创新高地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不断发挥战略科技力量作用。2017年,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科发基〔2017〕322号),明确要优化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布局,实现国家和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分级分层分类管理。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明确提出要实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区域优化,围绕区域创新,适当向布局较少或尚未布局的地方倾斜。
    同时,为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区域系统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着力破除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北京正在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上海正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将共同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以地理空间集聚、学科研究方向关联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为核心,在北京怀柔、上海张江、安徽合肥布局建设3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要求,正在开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优化整合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有关部署,结合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深入研究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特别是区域空间布局相关问题,在大力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对您的建议予以充分吸收,进一步加强我国科技创新基地在区域空间上的统筹协调与合理布局,促进区域间各类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良性互动。
    二、关于探索建立区域协同创新的利益补偿与回报机制建议
    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方式获得转化收益,可以实现“研发—收益—再研发”的良性循环。以北京为例,北京肩负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重要使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全国科技创新,推动重点领域抢占全球科技创新制高点,积极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目前,北京正在积极推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同时,部分领域科技成果落地京外转化,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辐射带动作用。在科技成果落地京外的过程中,也能取得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方式获得转化收益。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外溢性强的特点,很多科技创新活动辐射范围已经超越区域辖区。基于这一考虑,2016年中央财政调整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地方科技创新示范项目4个方面。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在相关因素选取上已经有所考虑,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由地方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您的建议,积极研究推进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区域创新高地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8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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