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82号建议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306-33-2019-433 | 发文机构: | 科技部 |
成文日期: | 2019年07月06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11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建议资〔2019〕55号 | 有 效 性: |
国科建议资〔2019〕55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文件实施细则
您的建议十分中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文件。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国发25号文),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财务与技术验收、开展“绿色通道”试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稳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改革要求,确保改革政策具有可操作性,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落实细则。2018年,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合并财务、技术验收,实施综合绩效评价作出了具体规定。2019年,科技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整合精简各类表格、简化预算编制、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规范结题财务审计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自然科学基金委、哲学社会科学办公室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通知》(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明确将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并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活动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手续。
此外,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正在开展简化预算编制“绿色通道”试点,在满足基本管理要求前提下,进一步简化、优化预算编制,并将在2019年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试行。下一步,科技部、财政部将继续跟踪政策落实效果,针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完善管理,逐步探索建立更加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体系。
二、关于财政资金拨付
您所提到的科研经费拨付时点问题我们高度关注。2012年,财政部建立了科研经费预拨制度,即部门预算批复前,列入新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可以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一下”预算控制数的1/4左右编报用款计划,办理拨款手续。《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文)进一步明确实行资金预拨机制,以满足科研单位年初经费需求,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同时,进一步完善科技经费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与财政国库衔接,试点科技计划经费网上拨付,尽量缩短经费拨付时间,保障经费及时到位。但在落实过程中,确有一些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经费到账时间偏晚的情况。下一步,科技部将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查找经费拨付过程中的堵点,进一步完善经费拨付机制,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三、关于结余资金使用
国发11号文、《若干意见》均提出改革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措施,将自主管理使用结余资金的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结余资金的管理要求,科技部印发的国科办资〔2018〕107号文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当前,2016年立项的首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陆续进入综合绩效评价阶段,在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时,将进一步明确结余资金的收缴、留用、使用范围和要求以及时限等内容,帮助科研单位规范有序管理和使用结余资金,最大限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多出成果,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攻克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技部
2019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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