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60号(科学技术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 引 号: 306-33-2019-436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发文字号: 国科提案资〔2019〕第23号 有 效 性: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60号(科学技术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科提案资〔2019〕第23号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进经费预算,充分尊重智力成本贡献
    您的建议十分中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促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向纵深推进,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科研创新活力。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国发25号文),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财务与技术验收、开展“绿色通道”试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科研资金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稳步推进。这些改革举措已在2019年相关工作中启动实施。
    一是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国发25号文提出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科技部、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进一步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明确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低于10%的,无需提供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类别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但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二是进一步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45号文明确,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实施直接费用分类总额控制,采用两大类别的预算调剂和管理,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四个科目归为一类管理,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四个科目归为一类管理。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酌情授权给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跨类别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
    三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研人员的薪资待遇问题。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推动形成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明确要构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科研成果转化性收入的三元薪酬体系,其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中用于人员方面的支出主要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如果在项目资金中过多的考虑个人待遇,科研人员将投入大量精力跑项目、争项目来提高收入,难以潜心科研,甚至带来恶性竞争。因此,解决科研人员个人收入的主渠道应该通过加快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来实现。2017年2月,科技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政〔2017〕15号),选择了部分单位开展试点。允许试点单位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灵活分配方式。
    二、关于精简经费使用流程,赋予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
    为落实改革要求,2018年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其中包括“解决报销繁”和“减表”行动。在“解决报销繁”行动中,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于2018年底发布《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发〔2018〕122号),督促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开展“解决报销繁”整改工作,并指导本部门及所属科研单位研究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特点的经费使用报销制度。在“减表”行动中,已完成整合精简报表、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合并年度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精简过程检查等四项工作。经过梳理,在简化、优化科研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为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包干制”的要求,科技部会同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积极探索在自然基金定额补助类项目中进行试点。
    三、关于完善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科研投入与资金配置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发64号文”),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优化整合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其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聚焦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注重自由探索和交叉学科,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大力营造源头创新环境,着力培育原始创新能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基地和人才专项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的提升。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聚焦各自支持的方向和领域,探索建立适合项目特点的项目形成实施机制,通过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后补助等形式支持不同类型的项目开展研究。
    在科研绩效评价方面,国发25号文提出要区分不同科研项目类型,实施分类绩效评价。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等。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的绩效评价,要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等方式。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研究和不断完善项目形成和管理机制,构建高效率的科技决策机制、高效益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和高效能的研发创新组织形式,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
    四、关于利用减税政策空间,激发高端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近年来,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推出了一系列针对科研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科技人员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二是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对非盈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人员获得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科技、教育、文化等省部级奖金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企业税收优惠力度,重点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并对企业研发实施加计扣除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所得税税率优惠,降至15%征收,自2016年起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自2017年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自2018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也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并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此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通过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实施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技部
                                    2019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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