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68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306-36-2019-460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9年07月18日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发文字号: 国科建议区〔2019〕127号 有 效 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68号建议的答复

国科建议区〔2019〕127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助推产业升级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文件,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助推产业升级。
    一、增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内生动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是从政策上给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松绑”,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企业和科研人员负担,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增强其在成果转化中的获得感。
    一是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的奖励不低于转化净收入的50%,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据统计,2017年2766家高校、科研院所平均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70%以上奖励给成果完成和转化团队;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达47.2亿元;现金和股权奖励6.2万人次,人均奖励金额7.6万元,同比增长23.6%,科技创富效应进一步显现。
    二是增加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2016年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都明确了发明人或设计人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三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2019年,科技部配合财政部修订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化、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解决了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程序繁杂的问题。
    四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做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201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高校在职称评定中,将成果转化类做为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解决了高校、科研院所长期在职称评定中“重专利、重论文,轻转化”的问题,做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名利双收”。
    五是减轻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负。2018年,科技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切实解决了科技人员长期反映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负较重问题。
    六是加大对企业研发实施加计扣除优惠。2016年起放宽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口径,简化了审核程序;2017年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2018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也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并且适用范围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通过一系列减税降负政策的实施,提高了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同时将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的创新活动中。
    您提出的科技成果购买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200%在税前加计扣除的建议,由于对现有政策的优惠力度调整过大,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统筹研究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加强优化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细化和落实,探索科技成果产权激励,进一步完善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切实提高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激发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的动力。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
    为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和国务院关于《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文件精神,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大力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并对从事科技服务的机构进行税收减免。
    一是建立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为有效解决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科技部先后分6批次设立453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教育部认定清华大学等22所中央高校和山东理工大学等25所地方高校为高校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18年,示范机构共促成技术转移12.3万项,促成技术交易合同总金额2237.5亿元,服务企业35.3万家。
    二是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依托8个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12家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和部分高校建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着力培养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复合型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同时,鼓励高校引入国外先进的技术经理人培训课程体系,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经理人队伍。
    三是构建统一开放的技术交易市场。通过培育技术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国家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系统和成果项目库。2018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78万亿,较上年增长32%;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收录的科技成果超过2.76万条。
四是加大对科技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成果孵化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对符合规定从事“四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转移机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政策。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央企业,对标国际先进经验和模式,布局建立一批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技术转移机构;培养一批理论基础扎实、业务能力突出、富有创新意识和全球视野的高水平技术人才队伍;通过整合国家和地方技术市场资源,形成统一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市场,修订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四技”合同认定规程等管理办法。
    三、构筑成果转移转化金融支撑体系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深入推进科技金融工作。
    一是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作用。创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截至2018年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已批准设立21支子基金,总规模313.01亿元,其中转化基金出资75.47亿元(按年度分期出资),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出资237.54亿元,转化基金放大比例为1:4。其中,安徽省已设立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合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马鞍山支点科技成果转化一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支子基金,总规模25亿元,转化基金出资6.5亿元。
    二是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试点。201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原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技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允许10家银行在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内部投贷联动。截至2018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项下科创企业贷款余额21.2亿元,外部投贷联动项下科创企业贷款余额305.86亿元。已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743家。
    三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科技信贷专营化产品。通过为科技企业量身定制包括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探索开展“银行+政府+保险+担保+创投”等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四是探索建立各类政策性担保基金。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政策、奖补政策和设立担保基金等方式,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形成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融资担保体系,助推科技成果转化。
    五是充分发挥科技保险功能作用。政府积极引导保险行业为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科技保险保障。2018年,科技保险险种已发展到20多个,科技保险保费收入88.9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金额14728.95亿元。特别是在全国启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在装备制造业的高端转型。
    下一步,科技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在成果转化基金、银行投贷联动、科技信贷专营化、政策性担保基金、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推动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发展。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9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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