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26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306-38-2020-476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25日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9日
发文字号: 国科建议智〔2020〕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26号建议的答复

国科建议智〔2020〕10号

王建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规范双聘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是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的双聘机制,可以打通体制内外人员双向流动的通道,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有序流动。  
  一、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双向流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人员顺畅有序流动,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对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兼薪、兼职导师等方面的实施进行政策指导。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破除人才流动障碍,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提出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兼薪、兼职导师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办企业,允许事业单位设立一定数量的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等,并配套了相关管理政策。2019年教育部出台《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提出灵活运用编制配额,建立持久良性的“旋转门”机制,促进优秀科研人员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任职,聘请有实践经验和科研能力的行政领导、学校校长(教师)、企业高层次人才等到教育科研机构担任专职或兼职研究员。
  二、关于完善科技人才双聘机制
  规范人才双聘管理,是有效推进柔性引才,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对聘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进行规定,约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有助于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目前,聘用制度已经在全国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全覆盖。2017年科技部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允许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同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事业单位可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事业单位应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纪律、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关于双聘期间各方的权益及知识产权归属
  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通过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对科技人员流动和聘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避免发生知识产权风险和纠纷,从源头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分配有关规定。《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2016年,知识产权局分别联合教育部和中科院制定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目前,标准推行工作正在有效推进。高校、科研机构可参照这两部国家标准加强项目选题、立项、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转化和运营等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此外,科技部、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正在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做好相关知识产权配套服务,并指导有关单位在试点方案编制中注重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双聘过程中科研道德、行为准则制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工作,在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等方面作出部署。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系统部署科研人员学风作风建设。同年,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认定、调查处理、调查程序等进行了规范,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规定》,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政策。结合继续推进和完善聘用制度,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文件,进一步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接触或者终止等重点环节,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明确基本要求、资格条件、人事管理和责任等,加强对科技人才双聘工作的规范管理。同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等部门加强合作,深入做好高校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避免科研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细化完善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制度体系,加强科研诚信、科研道德教育引导,加强学术失范行为监督。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20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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