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92号建议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306-36-2020-481 | 发文机构: | 科技部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04日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09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建议区〔2020〕6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国科建议区〔2020〕64号
张传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扩区扩容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中山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始终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经济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尤其是通过依托中山火炬高新区,形成了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为主导的特色产业体系,创新平台不断完善,创新资源加快集聚,营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始终积极支持中山的发展。科技部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一道,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中山布局建设了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一批创新平台,引导中山火炬高新区不断提升创新能力。
关于您提出的支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扩区扩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以下简称《意见》)从优化开发区产业布局、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发区扩区,《意见》提出,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开发区,在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方可申请扩区。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通盘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扩区的开发区审核标准:原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国同类型或同区域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二、扩区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合理布局集中、四至范围明确、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等。
建议中山市按照上述要求,在符合条件基础上按程序申请扩区。自然资源部、科技部将积极予以指导和支持。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将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学创新中心建设,助力中山市加强与周边城市在交通、创新、产业等方面的互动融合发展,实现大湾区城市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共同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技部
2020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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