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批准青岛市城阳区等三市(县、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306-09-2005-364 | 发文机构: | 科学技术部 |
成文日期: | 2005年11月10日 | 发布日期: | 2004年11月10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发农社字〔2004〕428号 |
国科发农社字〔2004〕428号
浙江省、四川省、青岛市科技厅(局):
根据你们的申请,经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通过由13个国家相关部、委、局组成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评审会”评审,现批准浙江省温岭市、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青岛市城阳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请你们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的有关要求,把推进实验区建设与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和吸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组织做好实验区规划的修订和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省(市)内实验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扎实地推进实验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学技术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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