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批准河北省廊坊市等六市(县、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306-10-2008-731 | 发文机构: | 科学技术部 |
成文日期: | 2008年02月26日 | 发布日期: | 2008年03月06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发社〔2008〕92号 |
国科发社〔2008〕92号
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云南省科技厅:
根据你们的申请,经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个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怀仁县、江苏省无锡市(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湖南省华容县、云南省陆良县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请你们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和汲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修改和组织实施工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要求,在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相关工作中,积极扎实地推进实验区建设,为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开展相关探索和实践。
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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