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实施2007年度报刊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306-01-2008-737 | 发文机构: |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08年03月18日 | 发布日期: | 2008年03月18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办厅〔2008〕15号 |
国科办厅〔2008〕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07年度报刊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京新出报[2008]101号,见附件1),北京地区报刊年度核验和五年一届换发出版许可证工作于2008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为做好科技部系统报刊年度核验和出版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主办单位认真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及《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主办的在北京地区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审读,通知并协助出版单位做好2007年度报刊核验工作。
二、本次报刊年度核验重点检查内容和换发出版许可证要求
1. 报纸期刊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按照批复的办报(刊)宗旨、业务范围出版;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更主管主办单位、擅自改变或增加文种出版、一号多刊、一号多版等问题。
2. 报纸期刊是否严格按照登记的刊期、开本正常出版,是否存在擅自休刊或休刊超过规定时间等问题;是否严格按规定出版增刊;版面、文字、印刷制作等出版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 报纸期刊是否严格遵守报刊出版规定,是否存在封面标识不规范、版本记录信息不全、违规刊登广告等问题。
4. 重点清查出卖报纸版面、期刊刊号的问题,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报刊出版权,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以委托、承包等方式参与报刊编辑活动的违规报刊,将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5. 重点检查报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条件,有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报刊社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6. 对年度核验中发现的问题,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文件,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为2007年度核验合格的北京地区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免费统一换发新版《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缓验的报纸、期刊待年度核验合格后再予以换发。报纸、期刊重新登记和换发许可证与2007年度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同步进行。
三、请各主办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报刊年检的日常管理工作,主办单位或出版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请及时通知办公厅宣传处。
四、核验材料报送方式
请各主办单位按照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07年度报刊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要求,在完成报纸期刊换证登记和报纸期刊2007年度核验电子版数据的填写上传,并得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通过后,认真准备并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1. 用A4纸打印的经出版单位、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纸(期刊)登记表》一式五份。
2. 《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用A4纸打印的经出版单位、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或《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
4. 2007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和本年度连续出版的样刊一套。
5. 报刊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主编)《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二份。
6. 《报刊汇总表》一份。
7. 2007年报刊出版单位年度自检报告二份。自检报告包括年度报刊出版、发行情况、是否坚持办报(刊)宗旨和正确的舆论导向、获奖和违规情况、记者证和记者站的管理及下属单位经营情况等内容。
8. 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核通过的《报纸(期刊)登记表》、《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电子版,《报刊汇总表》和出版单位自检报告电子版。
所有数据要求全面、准确,不得空项。材料不全不予受理。所有报送材料请于2008年5月5日前,报送中信所办公室,逾期未递交材料的单位,责任自负。
联系人:郭玉、朱晓东
地 址:北京复兴路15号中信所所办公室935房间
电 话:58882582,51501752
E—mail:guoy@istic.ac.cn
附件:1.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07年度报刊核验及换发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2. 科技部报刊汇总表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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