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批准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等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306-10-2011-964 | 发文机构: | 科学技术部 |
成文日期: | 2011年02月17日 | 发布日期: | 2011年02月21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发社〔2011〕57号 |
国科发社〔2011〕57号
有关省科技厅: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等12个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省级实验区进行了考察,并由18个部门相关司局参加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门联席评审会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研究,批准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吉林省四平市、江苏省吴江市、福建省惠安县、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河南省济源市、河南省嵩县、湖北省宜城市、广东省蕉岭县、广东省南雄市等12个市(县、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请你厅按《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做好新建实验区规划(规划实施期为2010-2014年)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积极探索有益的经验和模式,使实验区切实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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