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批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等15个实验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306-10-2012-874 | 发文机构: | 科学技术部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11日 | 发布日期: | 2012年04月24日 |
发文字号: | 国科发社〔2012〕260号 |
国科发社〔2012〕260号
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省科技厅: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等15个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省级实验区进行了考察,并由18个部门相关司局参加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门联席评审会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研究,批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云南省临沧市、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等15个市(县、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请你们认真组织做好新建实验区规划(规划实施期为2011-2015年)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有益的经验和模式,使实验区切实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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