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计〔2014〕33号
各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 你们关于变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或中心名称的来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变更事项(见附件)。请你们依照变更内容,积极推进后续工作。 专此通知。 附件:变更后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及依托单位
科 技 部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