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科技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索 引 号: 306-07-2017-864 发文机构: 科技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01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4日
发文字号: 国科发基〔2017〕273号
科技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7〕273号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为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大创新驱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和专家论证,认为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已基本具备建设运行条件。现决定批准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运行(名单附后),建设运行期5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建设和管理原则,不断创新机制、突出地方特色,将实验室作为吸引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在建设运行期内,每年为实验室提供10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日常运行、开放课题设立、人才引进培养等。
    科技部将统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基地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实验室科研能力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协助实验室建立与业务对口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国家科研基地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关系,提升实验室研究能力和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作为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实验室建设运行期内,对该实验室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建设、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与支持。
    实验室依托单位内蒙古大学需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施、科研经费等必要的基础条件,并在科研人员编制、学位点建设、人才引进、研究生招生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内蒙古大学支持实验室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管理模式和制度,给予相对独立的人事决定权。
    实验室建设运行要依据专家论证通过的《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2017-2021)》,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建设运行期间,实验室应按照《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坚持高标准建设目标,进一步凝练发展方向,提升科研水平,加强队伍和实验条件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努力成为区域内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附件:批准建设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科技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附件

批准建设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主任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

李光鹏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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