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日期:2005年12月30日 16:55
来源:科技部
国税发[1999]125号
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份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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