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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鼓励科技创新系列政策
日期: 2006年05月16日 14:26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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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共包括5个部分58条,突出了科技创新这一主线,以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为中心,以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在投入、税收、金融、贸易、政府采购等激励政策方面均在现有政策上有了新突破。

    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方面。《若干规定》在企业的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支持大型企业建立研发中心、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加强引进吸收再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新政策。政策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申请各类计划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国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经省科技和人事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在国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待遇。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若干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等方面的新政策主要包括: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参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以及当地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咨询和科技信息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机构,可以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从事公益性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活动,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资助。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围绕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及关键技术研制、加强高新区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政策规定,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按国家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工资比照软件企业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方面。为培养、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新政策鼓励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期权、期股或技术分红等形式,激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其中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两年。重新进入国有单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来辽宁省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扣除1600元的基础上,还可扣除3200元的附加费用。

    政府引导,统筹协调方面。辽宁省的科技投入要达到沿海地区发达省份水平,到201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R&D)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加强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推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建立激励科技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辽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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