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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日期: 2002年01月31日 00:00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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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1月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四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国家科研计划将全面实施课题制管理。

  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以课题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国家科研计划将改变过去以“单位”为核心的课题管理模式,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允许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但课题责任人也要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科研计划将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入评估评审机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

  国家科研计划将加强经费管理,对课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课题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将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课题立项与课题预算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课题制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地方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将由各地参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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