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提字〔2007〕525号
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42号(科学技术类011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革科技奖励制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革现行国家科技奖励管理体制
1999年,在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中,国务院针对国家科技奖励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按照1999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科技部只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的制订和相关组织服务工作。目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分别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等五个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同时,还专门成立了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评审工作及评审组织工作的监督。五大国家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不同领域、不同特点的不同专家担任评委,并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相应奖项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分别进行独立评审。因此,目前国家科技奖励管理体制已经基本上是按照你们所提出的模式进行构建的,改变了过去由科技部负责评审工作的做法,从管理体制上保证了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保证了评审结果能够充分反映各自奖项的特征。
另外,我们认为,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都不必然与产生腐败现象相关,关键要看监管机制是否健全。近年来,针对科技界出现的一些学风浮躁等问题,我们在评审、监督机制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如实施严格的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实行评审专家随机遴选,引进海外专家参与评审,聘请咨询专家参与评委选聘,成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实施专家诚信评审承诺制度,建立专家信誉档案,提高推荐评审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建立和实施国家科技奖励质量管理体系等。通过这些举措,进一步规范了评委、办事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初步建立了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并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关于改进奖励办法,完善运行机制
对于提案提出的“奖励对象由研究项目、研究成果改为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领域中做出突出成就的优秀人员”的建议。我们认为,就其本质而言,奖励成果(项目)和奖励人物本身并不矛盾,奖励成果是为了奖励成果的完成人,而奖励人物也是根据其做出的成果(项目)进行评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国家五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都是人(公民),只是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评审依据是候选人终身做出的系列成果(当然在评审中也会考虑候选人的学术道德等因素),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和评审依据一般是候选人做出的单项成果。为了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我们在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中,没有像诺贝尔奖那样只突出成果的一个代表人物,而是注重成果的主要科研团队。实际上,我们说奖励了多少个项目,其本质是奖励了多少个项目的完成团队(包括完成人及其贡献排名顺序)。当然,不同的奖励方式有不同的特点,目前的奖励方式既突出了个人又兼顾了整个团队,但有时会造成获奖人搭车现象。今后,我们将不断进行改革,在逐步减少项目获奖人数的基础上,调整国家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方式,突出人物奖励,更多地把科技人才作为推荐、评审、授奖的直接对象。
对于“候选人选应由同行推荐产生,并建立评价失真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我们认为,你们的建议非常有建设性。近年来,我们也在逐步扩大专家个人和学会协会等社会机构推荐国家科技奖的渠道和数量。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调整主要依靠单位和行政系统层层推荐申报的办法,增加由指定的科学家个人或独立的提名机构推荐的比例,特别是要增加专家个人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数量。另外,针对国家科技奖励评审中存在个别评委评审不够公正的现象,为规范科技人员和评委的行为,2003年我们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近年,又实施了专家诚信评审承诺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2006年,科技部以第11号令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中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并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部门之间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和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合作与协调。另外,为了加强监督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还成立了专门的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通过不断完善推荐、评审和监督机制,有效防止了国家科技奖励工作中的学术腐败现象的发生。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推荐、评审和监督机制,特别是完善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建立推荐单位、项目完成单位、项目完成人等不同行为主体的信誉档案,加强对科技奖励中的学术浮躁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科技奖励事业健康发展。
对于“减少奖励数量,提高评奖质量”的建议。合理确定奖励数量是一个重要问题,奖励数量太少,不利于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进行有效激励;奖励数量太多,则不利于提高奖励的荣誉和权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完善和社会力量奖励、用人单位奖励的发展,政府科技奖励的数量必然会逐步减少。自1999年国务院改革科技奖励制度以来,国家科技奖的数量由每年800余项减少到300项左右,特别是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数量已大幅度减少。虽然,对于当前国家科技奖的数量,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分歧,但在我们的调查研究过程中,大多数人认为当前的数量是基本合适的。大家认为,当前的奖励体系和奖励数量基本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水平和现状,能够有效激励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和科技人才队伍。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们还将就此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更广泛、更深入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合理确定国家科技奖励的奖励规模和数量提供充分的政策依据。同时,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尖子人才作为科技奖励的重点,逐步减少每项成果的奖励人数,真正对在科研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要规范和引导地方科技奖励改革,逐步减少地方政府科技奖励的数量。
至于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数量,如果过少,评审组内学科跨度太大,不利于提高评审质量;如果过多,则会增加评审成本。我们认为,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奖设9个学科评审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设置24个专业组(网络评审中评审组设置更细一些),基本适应目前评审工作的需要。
三、关于“倡导追求科学淡泊功利”
目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科技奖励与有关待遇挂钩太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科技人员盲目追求奖励的浮躁之风。我们认为,国家科技奖励是国家对做出突出成就的科技人员授予的荣誉,不宜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直接挂钩。由于奖后挂钩待遇是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制定的政策,我们将加强与人事部门的沟通,研究减少科技奖励挂钩待遇的问题。
四、关于增设国家级的青年科技人员奖项
在近年来的国家科技奖励获奖人员中,青年科学家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青年科技人才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的主力军和生力军。如200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获奖人员中,45岁以下获奖人占64.7%。为了进一步激励、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体现国家对青年科技人才的重视,我们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过程中,建议增设 “国家青年科学家奖”,奖励在学科前沿做出杰出贡献的45岁以下青年科学家。
五、关于逐渐取消国家科技进步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具有不同奖励范围、奖励重点和奖励功能。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主要奖励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领域的原始性创新成果,而国家科技进步奖作为具有中国现阶段发展特色的科技奖励,重点奖励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我们认为,在现阶段,既要奖励科学的发现和技术的发明,鼓励原始创新,同样,也要奖励系统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科技进步(包括基层和西部地区),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近年来,国家科技进步奖加强了对基层、西部科技创新成果和科普成果的奖励,在社会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在我们近期所做的一些调查研究中,社会各界对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作用意义和奖励数量总体是认可的。当然,今后我们也将逐步调整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重点和奖励结构,加强对社会公益、国家安全、科学普及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奖励,进一步发挥市场对技术开发的导向作用,逐步减少面向市场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的奖励数量,将技术开发类项目的奖励重点转到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上来。
感谢你们对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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