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提字〔2007〕399号
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97号(科学技术类063号)提案的答复
李家明等十二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为了提高基础研究科研经费的效益,建议在经费审计时需要考虑基础研究特性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基础研究项目经费中允许列支非固定编制人员劳务费的问题
2006年新修订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专门设立了劳务费支出科目,用于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根据这一规定,维护科研设备的非固定编制科研技术人员,为基础研究课题投入的工作量可以据实从相关课题经费的劳务预算中支出。
二、关于基础研究项目预算执行中,允许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整的问题
基础研究工作具有显著的探索性、前瞻性和不确定性,经费管理要体现和适应这一特点和规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预算调整的程序和办法,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审批。因此基础研究项目可以根据研究需要按规定自行或经科技部核批后调整经费预算。
三、关于提高单位财务人员服务意识的问题
科研经费管理是科研工作开展的保障和支撑,无论是科技管理人员还是单位的财务人员都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努力为科研人员排忧解难。根据《管理办法》的精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切实肩负起经费预算管理的职责,尤其要充分发挥单位财务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以及财务验收等方面的作用,为科研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我们也将根据你们的建议,将项目(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作为评价单位科技经费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
感谢你们对科技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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