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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科技合作协议
日期:2004年08月21日 11:23      来源:科技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就加强两市科技合作与交流,共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和协调发展,联手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的有关事宜,经过深入协商,达成广泛共识。
  一、加强京津科技合作的重大意义、宗旨与原则
  1、京津是我国科技资源最密集的地区,加强京津科技合作,联手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科技在带动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2、京津科技合作要充分发挥京津地区智力资源密集、科技互补性强、制造业基础深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的优势,共同打造以京津为核心的环渤海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旨在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增强辐射和集聚功能。
  3、京津科技合作要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市场导向、政府推动,整体规划、分层次推进”的原则加快进行,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发挥京津科技合作潜力,谋求共同繁荣。
  二、近期京津科技合作的重点
  4、从区域共同的需求中寻求京津科技合作的切入点,联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近期,在软件产业、水资源与水产业、环保产业、公共卫生、农业、电动车与清洁能源等方面,制定合作方案,加紧启动。
  5、推动京津塘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共同营造区域合作发展环境,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分工与协调,加快沿线高新技术制造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共同制定京津地区高新产业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共同构造高新技术产业链,增强高新技术产业配套能力,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6、推进科技资源相互开放和共享。推进科技文献、科技信息、专家库、动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基础性科技资源联网共享;相互开放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软件评测等大型公共仪器设备等科技基础设施;共同建设好京津冀大型仪器共用网;鼓励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技术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向环渤海地区开放,并享受同等待遇。
  7、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机构的联合与共建。鼓励两地的区县、开发区、科技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多样化的产学研联合,联合建立实验室、股份制工程中心、企业研发机构、区域特色产业创新中心(或生产力促进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8、两市鼓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创业资本等科技要素在区域内的有序流动,共同规划建设京津区域宽带信息网,促进区域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创业投资协作、科技评估协作及科技咨询的交流与发展。
  三、加快推进京津科技合作的保障措施
  9、设立科技专项资金,围绕京津共同面临的重大科技需求,在研发、产业化、政策等方面开展紧密的项目合作。鼓励和扶持京津产业界、高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联合攻关。建立和共享科技合作项目库、科技专家库,相互沟通政府项目立项信息,重大项目招标相互开放,避免重复研究。
  10、在科技部指导下,联合开展京津科技合作战略研究,共同研究制订京津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共同开展京津科技合作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加强与两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强化各自的技术与特色产业优势。
  11、建立京津政府间科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络员制度,开通两地科委视频会议系统,建立高速信息通道,形成对话交流与区域合作决策沟通机制。围绕京津科技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体制机制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共同关心的科技发展问题定期进行研讨,商定跨地区的重大合作事宜和项目,形成畅通的交流渠道。
  四、其它
  1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OO八年。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代表:                   代表:


200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