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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481号(科学技术类136号)提案答复摘要
日期: 2014年12月12日 11:25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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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改善认定标准,真正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答复公开摘要:

    2008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全国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从2008年的1.5万家增加到2013年的5.9万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群体不断壮大。统计分析表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在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培育高质量企业群体、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关于“重新考虑覆盖范围,集中于国家战略新型技术产业和急需产业升级的领域”的建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以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作为认定范围的基本依据,不限定具体产品(服务)形态,未限制具体行业或产业范围。当前,2008年编制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已实行了六年,正在进行研究修订工作。我们将充分考虑委员的建议,深入研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趋势,补充新兴技术,删除落后技术、限制一般技术,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
    二、关于“合理确定认定标准。对国家战略新型技术产业要适度放宽认定门槛”的建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从六个方面设定了统一认定标准。这一认定标准适用于各类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尚未按任何产业或行业设定专属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委员在提案中关注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是衡量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指标,以此作为认定标准之一,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持续进行研发的导向。在当前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社会R&D经费占全国GDP比例逐年提高的背景下,如何优化这一认定标准,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测算。委员提出的适度放宽国家战略新型技术产业认定门槛的建议,不仅涉及到设定产业专属认定标准、划分产业明确范围等具体工作,更需要解决如何准确确认哪些企业可以按该产业特别通道申请认定等难点问题,否则可能造成认定管理的混乱和税法执行的不公平,需要全面审慎地研究。
    三、关于“借鉴国外推动技术创新发展的经验,优先支持中小型和科技创业企业,鼓励科技创业和科技创新”的建议。统一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体系,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成为一个开放性政策,为不同规模的企业参与认定提供了平等机会,只要符合认定条件,均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由于中小型和科技创业企业有关指标的绝对数值较小,更容易符合认定标准。截至2012年底,有效期内4.9万家高新技术企业中,中小企业数量超过了80%。结合委员的建议,我们将加强组织宣传培训,进一步扩大政策影响,调动中小型企业参与认定的积极性,努力让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四、关于“加强企业认定工作的监管力度,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的建议。我们认为这个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2012年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去年,各地区完成了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努力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的规范性、维护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严肃性。今年上半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了由科技、财政、税务系统选派的骨干人员组成的检查工作组,开展了部分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重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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