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 税务总局:近1000万户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 山东省科技厅出台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 海南加大资金倾斜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税务总局:近1000万户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一直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的对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续又加大优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全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超过120万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3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
调查显示,到2013年12月底,全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378.35万户,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申报户数的74.03%,2013年8月1日到12月免交增值税12.25亿元;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的小微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227万户,占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申报户数的46.9%,2013年8月至12月免交营业税14.22亿元。两项合计605.35万户,免交税款26.47亿元。
此外,还有230万户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革后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降低逾40%,占营改增总户数282万户的82%。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还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如国家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给予税收优惠,通过免征、减征金融机构的印花税、营业税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缓解其融资难问题等。
今年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支持。目前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已经纳入营改增,还将继续扩大试点行业。若扩大到生活服务业,就涉及几百万户企业,其中小微企业占比很大,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将直接受益。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还将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的部署,共同研究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的政策措施。
山东省科技厅出台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科技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配合省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工作实施,在科技领域推出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加快推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强化对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加快小微企业创新孵化,强化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强化对小微企业的人才服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意见》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坚持问题导向,扶持措施到位。《意见》涵盖了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覆盖面宽,针对性、系统性强。在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加计扣除、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技政策倾斜,强化协调统筹,促进科技政策与相关政策的配套,形成政策合力,建立较为起完善的社会化服务、科技创新、科技金融、财税等相互匹配的支持体系,涵盖了人才、技术、资金、环境、创业等各个方面。各项政策措施重点突出,指向性强,明确具体,构建了清晰的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扶持路线图。
第二,健全机制,营造环境。一是完善服务机制。在高新区设立服务窗口,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行政审批、综合协调等社会化服务。依托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成立小微企业决策咨询专家顾问团。通过创办、引进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采取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大力发展科技情报服务,帮助小微企业确立技术发展方向,规避技术创新风险。搭建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促进小微企业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构建省、市、重点行业三级专利信息网络服务体系,打造区域特色和行业特色专利服务平台,集中提供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服务。鼓励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小微企业开放使用。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检测、检验、标准化服务。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培育更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逐步提升孵化器市场化运营水平和融资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补助经费支持,同时严格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拉伸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按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模式,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每年选择10家绩效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三是完善融资服务机制。加强高新区金融机构的建设力度,进一步聚集各类金融资源。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机构,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到境内外上市融资或通过“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建立省小微企业融资信息库。结合科技部门技术信息优势和金融部门财务信息优势,为入库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开辟绿色审批通道,降低申贷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力争入库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水平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20%。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针对初创期、成长期等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地,分别发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央财政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和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等各类投资资金的作用。同时落实好对创投企业的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进一步发挥山东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的平台作用,使用好中央和省支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各项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放贷力度。四是完善人才服务机制。强化科技项目对科技人才成长的持续支持,通过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引导科技人才到小微企业服务。高新区要积极探索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实行定向委托培养,为小微企业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培育高新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小微企业加入产学研一体、产业创新链条完备、有利于成果转化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支持联盟内骨干企业高端人才为小微企业开展技术指导。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完善“创业导师”制度。认真落实好《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在鲁高等学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创业。五是建立省、市、高新区联动机制。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布局和顶层设计,各市、高新区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提出了“创新券”等新的工作方式。“创新券”是针对小微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大学和研发机构没有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动力机制,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创新货币”。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研发人员购买科研服务,科研服务人员持“创新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通过“创新券”的使用,可以有效的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同时提高政府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浪费。
海南加大资金倾斜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对海南省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至1.45亿元,以后逐年增加,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创新、转型升级、服务体系建设及成长性奖励等。同时设立总规模达1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截至去年10月,海南中小微型企业共约13.6万家。其中,微型企业约10.9万家,涉及34个行业门类。2012年全省中小微型企业实现增加值1399.51亿元,占同期全省GDP总量近五成;创造税收511.45亿元,占全省全口径公共财政收入的66.34%;吸纳就业约138万人,占全省企业就业总数逾9成。
新政从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优化创业兴业环境、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完善企业公共服务、强化保障措施六个方面出台扶持政策。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方面,除却增加201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政明确省财政现有的其他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给予倾斜支持;各市县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资金额度。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以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
增加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份额。编制部门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优标准执行海南省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方面,海南省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产业链融资、商圈融资及企业群融资;扩大小微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展存货、订单、仓单、保单、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商铺使用权等质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机械设备抵押贷款业务等。
此外,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500万元以下且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投资者最高持股比例,自然人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提高至60%;资信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加快建设海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场外股权交易和流转;对于成功融资、进行场外股权交易和流转的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和奖励。
优化创业兴业环境方面,取消限制性经营条件,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经营领域,均向小微企业开放;对小微企业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宽进严管、网络管理”。
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方面,重点扶持机械电子、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商贸服务、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行业的成长性小微企业发展,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1000万元资金,对这些行业中纳税情况好、成长性强的50家小微企业给予奖励;到2015年,重点支持20家以上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完善企业公共服务和强化保障措施方面,新政提出到2015年,重点培育认定50个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争创10个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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